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赵*甲、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在没有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因家务琐事找茬生气打架,被告不尽家庭、父亲和丈夫义务,有外遇。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某,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婚后存款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一子赵*乙,婚后由于家庭需要而外出务工,被告没有外遇,与原告的感情很好,请求法庭维护家庭完整,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本及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录音及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有外遇。

被告赵*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录音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确实没有外遇,在务工期间有异性接触属于正常现象,原告不应该怀疑。该证据不能显示通话方与被通话方是谁,通话内容含糊不清。在通话中,一方一直采用诱导式发问,不能显示当时的真实情况。对证据2中的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说被告有外遇,一直都是原告的猜测。被告说的是生活中的事情,与异性没有一点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内容不客观,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8日生育一子赵**,为生活所需,被告经常外出务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个儿子,被告有和好的愿望,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从家庭及子女利益考虑,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魏*与被告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