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赵**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26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的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了诉讼。

请求情况

申请人赵**申请称:2010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车借款协议》,但该协议未履行,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发放该笔借款。后被申请人又出示一份伪造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该笔借款,仲裁委依据该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宇通重工答辩称:陈**代赵**收取借款,宇通重工出示了赵**签字确认的关于购车补贴冲减借款的凭证,可以证明赵**已收到借款。请求驳回赵**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赵**对仲裁庭证据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宇通重工提供陈**出具的证明系伪造,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申请人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赵**撤销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26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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