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平行初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政府至今仍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政府有办公车辆豫XX、、豫XX、豫XX、豫XX、豫XX等五辆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按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政府所有的豫XX、豫XX、豫XX、豫XX、豫XX小型轿车五辆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