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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黄**身份信息及具体住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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