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与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许**、蔡**、蒋**、何*、何**、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蔡**、蒋**、何*、何**、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被告许**、蔡**、蒋**、何*、何**、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许**、蔡**、蒋**、何*、何**、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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