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与张**、程**、程**、张**、程酌情、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张腾飞、程**、程**、张**、程酌情、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腾飞、程**、程**、张**、程酌情、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夏邑县支行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腾飞、程**、程**、张**、程酌情、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撤回对被告张腾飞、程**、程**、张**、程酌情、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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