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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风振,被告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安**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受伤后,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应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共计247964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应该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共计2479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到原告处上班,从事窑炉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的工资为1400元。2012年11月6日8时左右,被告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地面上弹起的瓷砖碎片打伤左眼,受伤后原告将被告送到安**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眼隐匿性巩膜裂伤;2、左眼眶壁骨折;3、左眼前房积血;4、左眼晶状体缺失;5、左眼脉络膜脱离;6、左眼视网膜脱离;7、左眼睫状体脱离;8、左眼角膜血染。2012年12月7日被告出院,住院31天。2013年9月2日,被告第二次住院治疗,2013年9月20日出院,住院18天。两次住院共计49天。被告所受伤于2013年1月15日被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豫(**人社)工伤认字(2012)1360号],2013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统筹地区即安阳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827元。内黄县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被告受伤前工伤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是1480元。被告的申请书第一项已申请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被告从2012年11月6日发生工伤事故至2013年10月31日伤残鉴定期间为12个月。原告没有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2014年7月1日,被告就其与原告纠纷提交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7月31日,该委员会作出内劳人裁字(2014)2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达回证、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相互认证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在为原告工作期间受伤,且该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后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事实,因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均于认可,依法应予认可。被告的工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其合法损失应由原告赔偿。原告要求的不应该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诉请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12个月。综上,根据被告的伤残级别、工资数额、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等情况,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0元(1480元/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32元(2827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312元(2827元/月×5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1400元/月×1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20元/天×49天),以上共计247964元。原告另要求的护理费、交通费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河南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被告王**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47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与安阳**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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