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栾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