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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栾川**有限公司与李**、段长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栾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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