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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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