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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