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市**务有限公司与李**、濮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申请执行李**、濮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一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已购买并对外出租的XXXX会所1-3层(位于濮阳市XX路西XX路北,土地编号为0100XXXXXXXX3000,建筑面积为1298平方米)的房地产。续行查封期限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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