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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