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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寇*、王**,被告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2003年婚生一子取名刘*乙,就读初中。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培养深厚的感情。2011年原告借自己父母1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焦作市**纳溪谷小区42号楼4单元17号购房一套,向银行按揭贷款24万多元,月供1700元。房屋首付款、房屋装修、购买家具、房屋月供等都是原告独自一人在承担,被告没有出过一分钱、一分力。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务正业。2012年原告为被告投资10万元购买一辆大车跑运输,最后车钱全无,均被被告挥霍一空,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原告辛苦工作攒点家底都被被告挥霍光了。原告彻底对被告失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判决夫妻共有财产位于焦作市**纳溪谷小区42号楼4单元17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其不同意和原告离婚,也没有赌博恶习。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刘*丙户口本一份,证明其婚生子的情况;4、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一份(2015年8月21日录制),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原告母子不负责任,以及焦作市解放区塞纳溪谷小区房屋的首付款系原告出资购买的事实;5、刘*丙自己书写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平时孩子起居由原告照顾,如果原、被告双方离婚,自愿跟随母亲生活。

被告刘*甲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其记不清这些话是不是清醒的时候说的,且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房屋的首付款是原告支付的,其确有够买彩票的习惯,但不是赌博,没有赌博的恶习,亦没有对其母子不负责任;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孩子有可能是在原告的引导下写的,孩子现在在爷爷奶奶处居住已有半年之久,原告照顾孩子每个月只有三四个晚上。

被告刘*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甲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刘*丙。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后二人投资由被告刘*甲与朋友合伙买车跑运输,在外地时间较多,原告照顾孩子和家庭的时间较多。期间,被告刘*甲有购买彩票的习惯,原告对此较为不满,认为家庭负债均是由被告刘*甲赌博所致,以被告刘*甲赌博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有一子,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家庭。近年来,虽然因工作原因和家庭经济问题双方产生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和正常的家庭生活,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不能认定家庭负债系被告刘*甲购买彩票所致,更无证据证明被告刘*甲具有赌博恶习。造成现在的状况,双方均有一定的不足和责任。被告刘*甲也当庭表示不再购买彩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目前孩子尚幼,为了其健康成长,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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