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郑州**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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