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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六**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马*申请,以(2014)金**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为原告马*保全提供担保的:张*英名下位于××的房产(郑**证字第××号),胡**名下位于××的房产(郑**证字第××号),马**名下位于××的房产(郑**证字第××号)。担保总标的额为150万元。现原告以担保人马**需要卖房为由,申请将原担保人马**提供的担保房产替换为葛**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的一套房产(郑**证字第××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葛**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的一套房产(郑**证字第××号)。

二、解除对马宏科名下位于××的房产(郑**证字第××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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