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郑州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41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周**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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