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41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周**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