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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