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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印诉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印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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