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印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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