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河南省三**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