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牛某某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商**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