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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石**与牛*(界)坤、牛*(界)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石**诉被告牛**、牛**赡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牛界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有九个孩子,现原告年龄已大、身体生病,需要治疗费用。其他七个孩子都给赡养费和医疗费用,唯独长子被告牛**和三子被告牛**不给。二被告对原告夫妇不管不问,牛**的儿子还把原告种的几亩豆子开车轧坏。经行政村调解,二被告仍不认账,特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应给付的医疗费,并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用1000元。

被告牛**、牛介海均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妇共生育有九个孩子,四个女儿五个儿子,现均已分家另过。原告夫妇现已年逾八旬,原告石方荣身患重病均由子女兑钱医治。近年来二原告先后六次组织子女兑钱支付医疗费,每次每人一千元。但这六次其长子被告牛**都没有兑钱,后两次三子被告牛**也没有兑钱。二原告无奈遂起诉来院。同时请求二被告每人支付二原告赡养费与医疗费每年一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二原告年约八旬、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与医疗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二原告子女情况结合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请求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一千元应予准许。其他子女已支付的医疗费,二原告请求二被告予以支付也应予支持。父母与子女血脉相承,子女应赡养年迈的父母,父母也应体恤儿女困难,希望二原告与二被告今后均能珍视亲情,相互体谅,和睦相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支付二原告医药费6000元,并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支付二原告赡养及医疗费用1000元;

二、被告牛**支付二原告医药费2000元,并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支付二原告赡养及医疗费用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牛**、牛介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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