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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张**,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高*及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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