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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