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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闫培,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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