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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林业局苗圃、焦双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与被上诉**局苗圃(以下简称二苗圃)、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二苗圃于2012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二苗圃于焦**、焦**签订的承包合同,焦**、焦**支付二苗圃欠款36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2)内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杨**、二苗圃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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