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与平顶山**限公司、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贾**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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