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妞、宋**、桓**、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史妞、宋**、桓**、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证处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柘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要求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2723元及利息。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元,2016年底之前全部还清。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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