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