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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