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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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