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与被告私下协商,原告潘**申请对该案进行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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