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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扶沟县**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与被告私下协商,原告潘**申请对该案进行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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