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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及其辩护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廖**同他人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太阳城赵*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台球厅,持游戏厅内的凳子殴打台球厅服务员被害人董*,将两台游戏机等物品砸坏,并将服务员被害人石*的一部三星手机摔坏,经新乡市**证中心评估,被告人廖*等人毁坏的物品价值6788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廖*赔偿赵*30000元,赵*表示不再追究廖*等人的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当庭辩解称,当晚其喝酒后自己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太阳城台球厅的,太阳城台球厅的董*偷了他的机器,他找到董*,董*说机器不是他的,双方发生争执,其没有控制住自己,把太阳城台球厅的东西砸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从轻处罚;2、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并非纯粹的任意毁损财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超出鉴定损毁财产案值的数额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属于从轻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董*系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太阳城台球厅的服务员,被告人廖*怀疑董*偷了他的机器与别人合伙开了台球厅。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廖*饮酒后伙同他人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太阳城赵*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台球厅,持游戏厅内的凳子殴打台球厅服务员被害人董*,将两台游戏机等物品砸坏,并将服务员被害人石*的一部三星手机摔坏。经新乡市**证中心评估,被告人廖*等人毁坏的物品价值6788元。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廖*赔偿赵*30000元,赵*表示不再追究廖*等人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人廖*的亲属又自愿赔偿被害人赵*10000元,被害人赵*对被告人廖*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廖*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新乡**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现场图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廖*无前科。

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9时05分接群众举报,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廖*口头传唤到案。

6、新乡市红**维修公司的证明证实,维修检测费200元,其中一台捕鱼机更换屏价格为3600元-4300元,另一台捕鱼机更换膜组价格为700元。

7、中国移动大成智能手机商城信誉卡票据证实,被害人石*于2015年3月4日购买的三星手机无维修价值。

8、新乡市梦真家具大世界收据证实,购买于2015年2月14日的玻璃茶几价值人民币600元。

9、新乡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物品三星手机A5一部、捕鱼机LG液晶屏两个、普通玻璃茶几一张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788元。

10、谅解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廖*家属前后两次分别赔偿被害人赵*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被害人赵*对被告人廖*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从宽处罚。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石*辨认出廖*是砸坏台球厅内捕鱼机和其三星手机的人;被害人董*辨认出廖*是砸坏台球厅内捕鱼机的人。

12、视听资料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3、被害人石*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21时许,其和台球厅另外一个服务员老*在值班,从外面进来四个男的,他们问老*这是谁的店,老*说不是我的u0026rdquo;,其中一个男的拿起凳子朝东*的捕鱼机显示屏猛砸,砸了七八下又去打老*,然后又返回砸捕鱼机,把旁边另外一台捕鱼机显示屏也砸了,他又抢过其手中的手机摔在地上,其余几个男子拽着其不让其走,店里的两台捕鱼机、其的一部三星手机、一张茶几、一台饮水机被砸坏了。其的手机型号是三星A5,因为卖手机的服务员口误说成了A7,但是按照A5的价格收取其手机费用的,其对这部三星A5手机的鉴定价格人民币1933元没有异议。

14、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砸的台球厅是其开的,台球厅的捕鱼机也是其的,其赶到的时候他们都走了,过程其不清楚。

15、被害人董*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21时许,其在台球厅的沙发上坐着,从外面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外号叫军*u0026rdquo;的人拿起凳子就砸机器,砸过机器后他和另外一个外号叫老鱼头u0026rdquo;的人又一起来打其,其让天琪打110报警,军*u0026rdquo;抢过天琪的手机摔地上了,台球厅里的两台捕鱼机的屏幕都砸烂了,天琪的手机也摔坏了,其去医院看病了,医生说其的眼睛、胳膊、后背上软组织受伤,医生让其去拍CT看看骨头有事没,因为其没有钱,所以没有去拍。春节前其跟这四个人一起干过,后来其不在那干了,他们店里的捕鱼机被人偷了,他们怀疑是其偷走的,一到店里没说话就开始砸机器。

16、被告人廖*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听说刘*u0026rdquo;、小*u0026rdquo;、董*合伙在中原路太阳城门口二楼开了一家游戏厅,其听说小*u0026rdquo;、董*还有刘*u0026rdquo;一起把其在五一路某德酒店对过经营的游戏厅内的一台捕鱼机、一个彩金单挑机器、空调、饮水机、监控、沙发、凳子都偷走了。2015年4月2日21时许,其进到这个游戏厅看到董*在屋里,其问他刘*了?u0026rdquo;,他说不知道,其又问他你把我的捕鱼机偷到哪了?u0026rdquo;,他说他没有偷,然后其就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拿着凳子去砸捕鱼机。其只砸了一台捕鱼机,女服务员的手机不是其摔的。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廖*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从轻处罚及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并非纯粹的任意毁损财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怀疑董*偷了自己的机器与别人合伙开了台球厅,案发当晚被告人廖*饮酒后伙同他人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太阳城赵*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台球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告人廖*当庭供述案发当晚是其自己到新乡市**阳城台球厅实施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同案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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