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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为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为保险纠纷一案,唐*于2014年8月25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车损、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共计153450元,赔偿已向唐道有垫付的赔偿款10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退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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