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金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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