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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与中实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诉被告中实洛阳**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铸钢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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