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与河南天**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河南天**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限公司不能履行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三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阶段,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共支付申请人750000元,保证人李*自愿作为保证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天**限公司仅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其余部分债务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证人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650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