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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喆、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其进、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从2015年6月底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单位一女同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被告双方开始争吵,原告为了挽回这个家庭多次劝告甚至哀求被告珍惜现在美好的家庭,与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置之不理,反而疏远冷落原告,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2015年7月底被告导致第三者怀孕并且流产。至此,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原告,使原告精神上十分痛苦不堪,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这般作为,夫妻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任何信任可言,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再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由于无法忍受这种争吵不休、被背叛、严重缺乏信任感的夫妻生活,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请求结束这段婚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使原告能够早日摆脱这种痛苦的生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双方婚生女张*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乙由被告抚养;对夫妻双方三套共同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豫A号大众朗逸轿车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双方共同房贷44万元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称的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现有一子一女需要共同抚养教育,原、被告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感情关系,双方感情依旧存在。综上,被告坚信双方仍有挽回余地,恳请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冲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维护家庭的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丙。2009年11月9日以朱*名义购买有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号号楼东单元8层号房屋一套。2011年8月21日以张*甲名义购买有郑州市**号院号楼单元11层号房屋一套。原、被告在西安市购买有南飞鸿.熙悦都小区号楼--号房屋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张*甲于2010年8月31日购买有豫A号朗逸轿车一辆。2015年6月份前后因原告发现张*甲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发生争执,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因打架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进行处置,后原、被告调解解决。朱*于2015年12月2日在郑州**属医院诊治,经诊断伤情为1、头外伤,2、背部、腹部、右上肢、双下肢外伤。朱*系河南**民医院医师,月收入7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诊断证明书、房屋档案查询单、入住通知书、新生儿出生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夫妻感情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然2015年6月份被告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伤害,但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婚后已育有一子一女,现女儿张*丙刚满一周岁,且被告有悔过之心,愿意争取原告的谅解,抱有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环境的憧憬。本院认为只要被告此次真心悔过,反思此次不当行为给原告及家庭造成的伤害,原告能够摒弃前嫌念及子女,均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圆满家庭,夫妻尚有和好希望,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和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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