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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