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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超诉称,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吴**从原告处陆续买走印花材料,价值共计14097元,原、被告约定结算方式为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如有困难双方沟通,每年春节前必须结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所欠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清偿,现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97元,违约金2819.4元,共计169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欠原告货款不错,欠据是被告吴**写的也不错,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给付原告,写欠据时原告没有告诉被告有违约金,被告也不知道有违约金,违约金是打印的不是被告书写,所以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在安阳市开办三原网印店,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吴**陆续在原告处购买原告印花材料,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4097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吴**在一张安阳市三原网印材料送货单(代合同)上向原告邢**出具了一份欠据,欠据内容为:“今欠三原网印(2013年3月19日—2014年1月3日)材料款壹万肆仟零玖拾柒元小写14097元,欠款人吴**”。在该送货单下方打印有备注条款,该货款在需方签收之日起壹月之内付清,如有困难双方沟通,每年春节前必须全部结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所欠货款的20%作违约金。庭审中,被告吴**认可给原告写了欠据,但被告称原告没有给被告说有违约金,被告也不知道有违约金。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吴**材料清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14097元,有被告吴**向原告出具欠据为证,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网印材料款14097元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违约金,由于原告提供的欠据书写在材料送货单上,送货单下方的备注条款是格式条款,而被告所签欠据为手写,被告称不知道还有违约金,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被告有违约条款,故原告主张的20%违约金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超网印材料款14097元;

二、驳回原告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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