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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新乡**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新乡**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书画作品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书画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爱心津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上述书画款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给原告爱心津贴,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拒绝退还原告书画款1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原被告共同签订的合同,退还原告书画回收价款共计15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爱心津贴1.2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以本金15万元和爱心津贴1.2万元为本金的利息;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书画作品买卖协议两份、被告出具的收据两份。

审理中,本院在向张**询问时,张**称其与新乡**播中心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书画的真实价值,且合同约定三个月后原告需将书画返还给被告。同时,张**称关于新乡**播中心已经在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她本人也针对与新乡**播中心的纠纷在所在地的刑警支队报过案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新乡**播中心签订的书画作品买卖协议名义上为买卖合同,实际上却约定签订合同后的三个月后,张**需将书画返还新乡**播中心,而在三个月期间,新乡**播中心需在每月固定日期按照书画款的4%向张**支付“爱心津贴”。此约定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该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却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实质。且新乡**播中心已经在相关**安部门立案,张**也向**安部门举报并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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