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与被告许*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与被告许*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撤回对被告许*六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许*一、许*二、许*三、许*四、许*五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