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孙**与国网河**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孙**诉被告国网**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孙**诉称,2015年10月7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的儿子郝某某在去找姐姐郝**的路上,被自家屋后电线杆下一拉线电击倒地,经中牟县黄店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案发现场的电线杆下拉线系被告国网河**州供电公司所有,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3000元、停尸费31400元、食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6458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电线杆上敷设的电线电压等级为220V,为低压电线和通信光缆,并不是高压线,不属于被告国网**州供电公司所有,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被告国网**州供电公司供电范围内,本案的伤害事故与被告国网**州供电公司无关。原告郝**、孙**要求被告国网**州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郝**、孙**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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