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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县鑫地通晟房地**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潢川县鑫地通晟房地**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鑫地通晟房地**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茹冰,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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