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会平诉被告蔡**、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会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会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王*与周*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孙**与国网河**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郭**、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银增与袁*、河南红革**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因与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赵*与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潢川县鑫地通晟房地**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信阳九**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