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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因与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因与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未违约,被申请人应当返申请人7个月零20天的租金以及定金。

被申请人沈**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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