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韩*甲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甲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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