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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原告刘**诉请被告牛**偿还欠款2880元,并支付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为被告牛**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20元,原告共为被告干活24天,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共计288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880元工资款并支付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工资款二千八百八十元,并支付该款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牛*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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