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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因与被上诉人贺**、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因与被上诉人贺**、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返还原告土地。虞**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虞*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商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发回虞**民法院重审。虞**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虞*重字第3-1号民事裁定,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二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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