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