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加剂有限公司、南通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公司)与被上诉人**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方公司)、南通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扬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新南方公司、奥**司连带赔偿损失121700元。诉讼中,新南方公司依法反诉,请求判令利扬公司:1、支付货款54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利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被上诉人新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文科,奥**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