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诉被告朱**、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戈*于2015年4月2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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